案例法:购房者交接日的明智操作使其避免了违约赔偿

2021年涉及楼花买卖的案例(注1)。购房者贷不到款,本来无法交接。然而由于交接日的明智操作,避免了违约赔偿。

案情

购房者于2017年签了一套楼花的买卖合同,价格为 $869,445.64,支付了总计 $55,000押金。该合同包含“时间至关重要”(“time is of the essence”)的标准条款。交接日期定于2018年11月8日。

买方本来已经取得了贷款预批(mortgage pre-approval),条件是交接前要交给银行一定数目的押金。然而,到了2018年,由于市场不景气,买方现有房产的价值低于先前的预期,结果买方无法从现有房产中提出足够的现金给银行做押金,所以无法获得先前预批的贷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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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法:楼花供应商违约延期后,买方未及时否认/拒绝执行原有购房合同

2021年涉及楼花买卖的案例(注1)

案情

购房者在2008年签了一处公寓单元楼花的购买合同。购买价格为 $1,389,000.00,买方支付的押金共计 $214,238.85。该合同包含“时间至关重要”(“time is of the essence”)的标准条款,还包含标准的Tarion附录,允许卖方/供应商(vendor)将入住日期(Occupancy Date)延长最多24个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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缺席判决(Default Judgment)

当原告向被告提出(issue)并送达(serve)诉状(statement of claim)时,如果被告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应诉提出任何辩护(defence),或者辩护由于某种原因被取消(struck out,这种情况非常少见),则原告在诉状中的陈述被默认为事实。在这种情况下,只要诉状中的陈述在法律上足以支持该判决(所以写好诉状很重要),则原告无需通过取证(discovery)和审判(trial)程序,就可以要求法庭按照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主张作出判决。这就是缺席判决(default judgment)。

获得缺席判决一般有两个步骤。 Continue reading 缺席判决(Default Judgment)

安省民事诉讼程序简介(一)概述

民事诉讼步骤在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1(the “Rules”)里有很具体的要求。每走一步后,根据诉讼各方互动,通常会延伸出多种应对的可能性和相应后果。应仔细阅读the Rules,谨慎考虑。有必要时,应找律师代理。

以下是主要步骤简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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