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省民事诉讼程序简介(一)概述

民事诉讼步骤在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1(the “Rules”)里有很具体的要求。每走一步后,根据诉讼各方互动,通常会延伸出多种应对的可能性和相应后果。应仔细阅读the Rules,谨慎考虑。有必要时,应找律师代理。

以下是主要步骤简介:

1. 原告提出索赔(Bringing a claim)

原告准备一份索赔诉求书(statement of claim),其中包含原告索赔所依据的重要事实的简明陈述。法院签发索赔诉求书。

原告向所有被告送达(serve)索赔诉求书,并向法院提交送达宣誓书(affidavit of service)。

如果被告不为诉讼辩护,则原告需要该送达宣誓书才能获得缺席判决。

2. 被告提出辩护(Defending a claim)

被告准备辩护书(statement of defence)并将其送达serve原告,并向法院提交副本和送达证明。

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(counterclaim),对其他被告提出交叉诉讼(crossclaim)或对其他非诉讼方提出第三方诉讼(third party claim)。

如果被告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交辩护书,则原告可以根据索赔诉求的类型从法院司法常务官(court registrar)或法官(judge)那里获得缺席判决。

3. 取证(Discovery)

诉讼各方在通过取证过程获取证据前,必须先同意取证计划。

一方必须向所有其他当事方发出相关文件宣誓书(affidavit of documents),其中列出本当事方掌握,拥有或控制下的所有相关文件。被列出的文件,只要其他当事方要求,便要向他们提供文件的拷贝。

一方可以向对方发出取证审查通知书(notice of examination),要求对方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回答问题。审查过程会录音,任一方可以要求抄录。

通常,只有诉讼当事方才可以要求取证审查。一方可以审查另一方相关人员的最长时间为七个小时,无论要审查的人员数量多少。

4. 要求审判(Setting an action down for trial)

任何一方都可以送达并提交(serve and file)审判记录(trial record)并要求审判。审判记录包括与该审判有关的所有诉状,辩护和法庭命令的拷贝。

司法常务官(registrar)会确定审判日期并将诉讼列入审判列表(trial list)。在某些地方,审判日期由法官确定。

5. 预审会议(Pre-trial conference)

所有当事人必须在法官或法院官员面前参加预审会议,以尝试在正式审判前解决案件或缩小争议范围。

6. 审判(Trial)

原告和被告先后致开幕词。先对原告的证人进行本方盘问(examination)和反方交叉盘问(cross examination)。然后对被告的证人进行本方盘问和反方交叉盘问。最后原告和被告先后提出闭幕论述。

等双方论述完毕后,法官可能会当庭作出判决(judgment),有时也可能不立即做出判决,而是稍后做出保留判决(reserving judgment)。

 

参考资料:

1.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, RRO 1990, Reg 194, as amended,

https://www.ontario.ca/laws/regulation/900194

2. “Steps in a civil action”, Ontario Ministry of Attorney General,

https://www.attorneygeneral.jus.gov.on.ca/english/courts/civil/suing_and_being_sued_7.php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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